2、为什么要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根本性的组织制度。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作用发挥情况,直接关系到党代会职权的行使,关系到党内民主建设的整体水平。近年来一些地方进行的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实践证明,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是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调动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扩大党内民主,提高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决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建立并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党委机关、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3、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后,代表资格与以往有何不同?
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后,党代表的任期与党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也就是说,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整个任期中是常任的,无论是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还是闭会期间,均享有代表资格。这就改变了过去一般只能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发挥作用的状况。
4、实行任期制后,对党代表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暂行条例》规定,党代会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5、党代表大会代表有哪些权利和职责?
《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① 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② 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③ 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④ 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⑤ 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⑥ 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⑦ 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⑧ 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6、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途径有哪些?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主要包括向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提案、提议,对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列席有关重要会议,参与对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议等。
7、什么是党代表提案、提议,党代表如何向党代表大会提出提案、提议?
《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党代表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